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為以下列出的目的,萬貫財務有限公司(下稱「萬貫財務」)現向客戶及任何其個人資料會被萬貫財務收集或由客戶提供予萬貫財務供萬貫財務使用的第三方(下稱「第三方」)發出此通知。

  1. 客戶就開立及/或延續貸款戶口、建立及/或延續信貸融通,及/或提供其他財務服務而言,需要不時向萬貫財務提供其個人資料及第三方的個人資料。所涉及客戶及第三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個人資料(下統稱「個人資料」):
    1. 全名;
    2. 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包括身份證及旅遊證件影印本及嵌入其集成電路中的資料;
    3. 出生日期;
    4. 居住及/或通訊地址;
    5. 電話/手提電話號碼;
    6. 電郵地址;
    7. 生物特徵數據,包括但不限於面容影像及儲存於具生物識別功能的身份及/或旅遊證件中的生物特徵數據,不論是否以用戶的電子設備或其他方法以生物特徵數據感應模組收集;
    8. 職業,薪金及收入;
    9. 家居開支及受養人數目;及
    10. 萬貫財務認為有需要的其他或再進一步資料。
  2. 若未能提供該等個人資料,可能會導致萬貫財務無法開立或延續貸款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融通,向客戶提供其他財務服務。
  3. 萬貫財務在通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萬貫財務溝通時,亦會透過文書形式或萬貫財務的電話錄音系統(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向客戶收集該等個人資料。萬貫財務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萬貫財務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萬貫財務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 "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MCRA)模式" *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下統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 "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MCRA)模式"是由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及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制訂的模式,其一目的是讓貸款人得以透過多於一家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
  4. 客戶及第三方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1. 貸款戶口、信貸融通及提供給客戶之其他財務服務之日常運作;
    2. 在申請信貸時進行的對客戶的信貸調查,及不時進行的定期或特別審查;
    3. 編制及維持萬貫財務的信貸評分模式;
    4. 協助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MCRA)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下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貸調查及追討債務;
    5.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6.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7. 計算萬貫財務與客戶之間的欠款;
    8. 向客戶追收欠款;
    9. 按照以下各項,遵守適用於萬貫財務或萬貫財務被預期遵守的有關個人資料披露及使用的責任、規定或安排︰
      1. 在目前或未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生效的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2. 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所作出或頒布的,在目前或未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生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及
      3. 因萬貫財務在有關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的管轄範圍內(或與此管轄範圍有關)的財務、商業、業務或其他權益或活動,而由萬貫財務承擔或對萬貫財務施加的與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間的任何目前或未來的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
    10. 遵守有關於任何萬貫財務之附屬公司、控股公司、聯營公司或關聯公司(下稱「萬貫財務集團公司」)內的個人資料及資訊共享及/或個人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有關共享及使用,均依照符合對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其他不法活動的制裁、防止或偵測的任何萬貫財務集團公司的計劃而進行)的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1. 使萬貫財務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萬貫財務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標的之交易;
    12. 推廣萬貫財務的財務服務或產品;及
    13. 與上述各項有關的其他用途。

    就客戶的個人資料而言,在(a)至(k) (含兩者)段中列出的用途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用途均屬「強制性」用途,意思是如客戶希望使用萬貫財務的服務,客戶必須准許萬貫財務將其個人資料用作該等用途。在(l)段中列出的用途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用途均屬「自願性」用途,意思是客戶有權選擇萬貫財務是否可將他們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且若客戶不欲萬貫財務將其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他/她可告知萬貫財務而萬貫財務不會將其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

    就第三方的個人資料而言,在(a)至(l)(含兩者)段中列出的用途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用途均屬「自願性」用途,意思是第三方有權選擇萬貫財務是否可將他們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且若第三方不欲萬貫財務將他/她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他/她可告知萬貫財務或客戶其意願不要將該等個人資料披露予萬貫財務,而客戶其後不應將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萬貫財務,且若萬貫財務知悉第三方不同意萬貫財務就上述用途使用該等個人資料,萬貫財務將不會將該等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

  5. 萬貫財務會對其持有的有關客戶及第三方的個人資料保密,但萬貫財務可能會把該等個人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不論在香港內外)作第4段列出的用途(全部均為強制性用途,惟第4(l)段除外)︰
    1. 向萬貫財務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其他與萬貫財務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2. 任何對萬貫財務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包括已承諾對該資料保密的萬貫財務集團公司成員公司;
    3. 獲得客戶或第三方(視屬何種情況而定)明示訂明同意的任何人;
    4.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發生欠賬時)追討欠款公司;
    5. 萬貫財務有責任或在其他情況下須向其作出「有關披露」的任何人士;而「有關披露」是指︰對萬貫財務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下的披露;或由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所作出或頒布的萬貫財務被預期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下及其所指的任何披露;或依據萬貫財務與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的任何披露(以上各項可為於目前或未來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生效者);
    6. 用於直接促銷的選定人士(作為自願性用途) (請參閱下文第6段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7. 萬貫財務為上文第4(l)段所載用途而聘用的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公司、電訊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及
    8. 萬貫財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萬貫財務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萬貫財務可根據客戶向萬貫財務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萬貫財務的應用程式介面(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以作萬貫財務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6. 萬貫財務希望把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目的(作為自願性用途)。未經事前獲得他或她就該用途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萬貫財務不得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用途。就此,請注意︰
    1. 萬貫財務可能把萬貫財務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及
    2.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1. 財務相關的服務及產品;及
      2. 獎賞、客戶忠誠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客戶有權選擇他們的個人資料是否可用於直接促銷目的。若客戶不欲萬貫財務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其個人資料以作上文所述的直接促銷用途,且希望萬貫財務告知其他人士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以作有關的直接促銷目的,他們可在任何其他時間向萬貫財務告知此點而無須付款。

    為避免疑問,萬貫財務不會將第三方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營銷目的,除非他們明確同意。

  7. 根據及按照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每名客戶及第三方有權︰
    1. 查核萬貫財務是否持有關於他/她的個人資料及查閱該等個人資料;;
    2. 要求萬貫財務改正任何有關他/她的不準確的個人資料;
    3. 查明萬貫財務關於個人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萬貫財務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4. 就客戶的個人信貸而言,在提供要求的情況下獲告知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例行披露的是哪些個人資料,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5. 就萬貫財務已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客戶的任何賬戶資料(包括賬戶還款資料)而言,於全數清還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萬貫財務要求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它的資料庫中刪除有關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5年內提出,且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5年內須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付款記錄。「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的應付金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萬貫財務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所作付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結餘及欠款資料(即(i)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ii)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iii)最後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款(如有)的日期。
  8. 客戶應注意︰
    1. 如出現關於賬戶的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有關客戶賬戶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最後清還之日計滿5年為止;及
    2.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賬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賬戶還款資料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賬戶還款資料,直至(i)自欠款最後清還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ii)自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9. 根據條例的條款,萬貫財務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個人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0. 關於(i)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或索取關於萬貫財務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及(ii)使用/提供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的同意、反對及/或退出,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觀塘觀塘道410號觀點中心10樓1005室
    萬貫財務有限公司
    資料保障主任
    電話︰2264 6888

  11. 萬貫財務在批核任何信貸申請及/或審閲或重續向客戶提供的現有信貸融通時,可能已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得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如萬貫財務爲了審閲的目的而查閱該等個人信貸資料,其將會考慮的事項將是(i)信貸數額的增加、(ii)信貸的取消、(iii)信貸數額的減少或(iv)與相關客戶作出債務償還安排。在相關客戶欠繳款項期間,爲了對債項進行合理監察,萬貫財務亦可查閱有關客戶的該等個人信貸資料。如客戶有意取閱該信貸報告,請聯絡萬貫財務,萬貫財務會向其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資料。
  12.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不得限制客戶及第三方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3.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如出現歧異,則英文版本就一切目的適用及以之為準。

萬貫財務有限公司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9月